連環罰字﹝2019﹞17號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州分局行政處罰
決定書
連州市西江鎮龍泉碳酸鈣砂粉廠:
地址:連州市西江鎮外塘寨腳洛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2441882L108462802
法定代表人:董國泉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4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連州市龍泉碳酸鈣砂粉廠檢查發現:你廠擴建項目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新增三臺制砂機和一臺198粉機。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證據一:2019年4月3日我局對你廠制作的《現場監察記錄表》,證明:你廠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新增設備3臺自制砂機和1臺198粉機。
證據二:2019年4月3日對你廠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廠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新增設備3臺自制砂機和1臺198粉機。
證據三:我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4月3日拍攝的照片,反映:你廠新增設備3臺自制砂機和1臺198粉機。
證據四:2019年4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廠負責人董文學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負責人董文學承認:連州市龍泉碳酸鈣砂粉廠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新增3臺自制砂機和1臺198粉機。
證據五:廣州同嘉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證明連州市龍泉碳酸鈣砂粉廠擴建項目項目未批先建,新增設備3臺自制砂機和1臺198粉機,評估價值為人民幣117.0436萬元。
證據六:授權委托書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負責人董文學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等證明材料。
2019年7月10日,我局向你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環罰告字[2019]17號),你廠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廠進行處罰。依據《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對你廠從輕處罰,我局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建設項目投資額壹佰壹拾柒萬肆佰叁拾陸元的百分之一的罰款即人民幣壹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叁角陸分。
限你廠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持《清遠市連州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行政處罰)》將罰款繳至指定帳戶(詳見繳納通知書內)。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或者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州分局
2019年7月10日